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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C关于“中国业余电台遇险和应急救援通信频率”的回复

2016-12-01 23:04:28      点击:

本文转自BG2JFL老师的帖子:http://ham.hellocq.com/viewthread.php?tid=393070

        BG2JFL老师在2014年最后的一天向CRAC的领导咨询有关“中国业余电台遇险和应急救援通信频率”的问题,得到了很全面详细的解答。我非常有幸拜读了一篇很好的文章,确实受益匪浅,解答了很多之前心中的疑惑,更增长了新的见识。CRAC的解答有理有据,而且国内外相结合,既有国际标准,又有我们国内的特情,CRAC的领导确实非常负责耐心的做了解答,确实是在实实在在的为HAM朋友做实事。

      更加感激BG2JFL老师为广大HAM朋友提出了这些问题,受益匪浅!必须要转载一下,让更多的朋友看得到,进一步推进我们国内业余无线电事业的进步发展。
      以下为该帖全文:



CRAC关于“中国业余电台遇险和应急救援通信频率”的回复



        日前对旧版《CRSA推荐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业余无线电通信》第三版第2章2.10遇险通信和应急救援通信章节中的“应急通信频率”产生了一些疑问故而向CRAC进行了咨询,现CRAC已经给出参考说明 特抄录如下以供广大爱好者共同学习  在此也对CRAC的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给予详细的答复致意一个HAM的衷心感谢!


CRAC各位领导你们好!
      本人系在册的2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近期在相关无线电论坛中发现存在一些疑问 特进行相关咨询
       根据原“《CRSA推荐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参考“资料《业余无线电通信》第三版第2章2.10遇险通信和应急救援通信章节”,中国业余电台遇险和应急救援通信U/V频段(演练)直频频率为:U段433.000MHZ,V段145.000MHZ。请各HAM、准HAM及社会各界人士留存备用。请HAM长期守听并使用此频点。” 章节中所提到的“中国业余电台遇险和应急救援通信U/V频段(演练)直频频率”是原无线电管理机构“CRSA”所颁布的,随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HAM”的管理机构也变更为了“CRAC”,所以是否有新颁布的频率规划文件对此“遇险和应急救援通信频率”进行划分?还是仍旧沿用CRSA频率标准?这个问题在广大HAM中已经产生了一些争论;我们国家幅员辽阔 如果没有国家统一的“遇险和应急救援频率”那么将是我们业余无线电界的一大缺失。
为了更好地发扬业余无线电的优势,以及在社会中积极传播业余无线电的正能量,希望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谢谢!


    顺祝新年快乐 工作顺利!                                                    BG2JFL
                                                                                        2014.12.31








BG2JFL:您好!


这里可能涉及几个概念。


[关于无线电频率的行政管理]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和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政府对无线电频率的行政管理有三个层次:无线电频率划分,无线电频率分配,和无线电频率指配。


        首先,根据业务的需要和防止和较少干扰的原则,把无线电频率分成若干频带“划分”给不同业务。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参与制订“国际法”即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无线电规则》,其中第5条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了世界性的“划分”规则。然后各国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再在此基础上制订各国的“国内法”,例如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这样为各种业务的具体频率管理规定了大框架。


        有些业务大类可能涉及多种业务细类或者用户行业群体,每个国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划分给某种业务的频段再进行一些分配,例如把某个路上移动业务频段切成若干字频带分配给不同通信体制的服务商,或者把某个有几种业务共同的频带分配给不同业务。对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而言,所有业余电台用户是平等的,频率在业余电台之间是共享的,因此没有“分配”的过程。


        “划分”和“分配”设定了无线电频率管理的框架。频率的具体使用,则要由政府通过批准设台时的“频率指配”来授权。例如,某个单位的专用移动通信网络在设台时仅被指配使用分配给该行业的频带中的一个频点,一个业余电台仅被指配使用业余频段中的一部分频率(例如A类业余电台只能使用30MHz以上的业余频率)。


        因此从无线电行政管理的角度看,业余电台的发射只要不超出国家管理机构所批准使用的频率范围(根据条款,就是不超过电台执照和操作者操作证书所允许使用的范围)就可以了。


[关于业余无线电频率的自律管理]


        但是业余无线电是国际化的活动,业务内容很丰富,为了防止业余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业余无线电界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了自己的“行业规范”,成为世界性的业余我现代好者行为准则。在频率的使用方面,早期形成了一些防止初学者影响DX通信的规则,例如持有最低等级电台执照者不能在14MHz发射;短波语音通信流行起来后,形成了一般情况下CW只在短波频段低端发射的规则;后来为了便于互通、防止无效呼叫造成的不必要干扰,又逐渐形成了短波段的数据通信常用频率段、SSTV和RTTY的常用频率。为了保护DX信标、极微弱信号通信(如EME)和业余卫星通信,又形成了这方面的规则。


        这些频率运用规则不具有政府无线电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质,只是业内的君子协定,属于一种“自律管理”。这种自律管理在国际上由国际电信联盟(ITU)所认可的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IARU)归口组织,在各国则由国家无线电主管机构认可的国家业余无线电组织归口,例如美国的ARRL,日本的JARL...。中国在解放前曾经是“交通部”认可的CARL,解放后因为业余无线电被关闭,国防体育机构成为唯一获准设置业余电台的用户单位,1992年恢复开放个人业余电台时国家无委暂时委托了CRSA,随着业余电台的用户分布走向全社会、完全不再是体育系统特有的活动,为重入因历史而改变了走向的轨道、更好地与国际化的业余无线电管理和发展接轨,近10年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着手改进立法、管理配套服务、自律管理,按照ITU-IARU的架构,开始建设真正从属于无线电系统的CRAC,委托CRAC进行业余无线电的自律管理指导。1992年国家无委的文件已经失效,当然对CRSA的相应委托以及根据委托所提供的服务也就结束了。


        无论是过去的CRSA还是现在的CRAC,都不是“无线电管理机构”,都只是政府管理的帮手、政府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桥梁,是受政府委托开展管理配套服务工作的“民间组织”。这在1992年国家体委和无委的文件以及2012、2013年工信部的文件中都很清楚,只是前10年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搞得很多人的观念错了位,很多爱好者只知“协会”而不了解真正的无线电管理关系,以为“协会”有什么管理职责和权力,这是不对的。


        虽然CRAC的指导没有行政强制性,但还是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指导责任。2012年《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加强自律,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中委托单位不但包括工信部委托的CRAC(2013年43号文件),也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相关机构(一般会有地方法规性文件或者其他正式委托文件)。受委托开展工作好比“来料加工”,必须按委托者的规定做事,做事时的身份是代表委托者,没有决策权,也没有超越委托范围办事的权力。


        业余频率自律管理,目前都只是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制订一个推荐性规范,说是“规划”,实际要靠火腿去自觉实施,没有强制力,只是一个方向性的引导。因为其国际性,无论过去CRSA还是现在CRAC,制订规范的基础是IARU三区的“业余频段规划”(见:http://iaru-r3.org/?dl_id=1)。不过IARU三区的规划并没有对U/V段的应急呼叫频点作出建议。而且,CRAC的规范也还是处于继续征求意见的状态。


[关于CRAC应急通信主控/公用呼叫频率]


        “遇险通信和应急救援通信章节”和“中国业余电台遇险和应急救援通信U/V频段(演练)直频频率”应该说都不是很规范的语言。正确的说法可以参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20条的说法,大致就是“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它的意思是仅普遍适用于“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而不是人为的什么事件,“应急通信”也是比较一般性的,因为在突发重大灾害、其它通信瘫痪、业余电台最能发挥的特殊作用之一是报出灾情,不限于直接的救援。


        前些年有些地方的火腿喜欢用“业余电台抢险”一类的名词,这并不准确。“抢险”超越了业余电台的范畴,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抢险活动,业余电台可以提供的只是“应急通信”。


        另外,CRAC频率规划中的目的是在没有遇见到的突发灾害时确定一个共同呼叫频率,所以应该叫“应急通信”是的网络主控或者共用呼叫频率,并不是要求所有的“直频频率”都到这里来。一旦能叫通,应该尽量QSY,把公用呼叫频率让给不可知的需要者。


        VHF/UHF选择145MHz和435MHz是因为迄今为止不少电台设备的缺省频点在这里,灾害情况下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也可能会有不熟悉设置的人,慌忙之中采用简单易用频率有利于提高通信成功率。VU段通信距离一般较短,可同范围内一般大多会对面临的灾害有所觉察,届时大家把接收机调到这些频点就可以了。正因为UV段通信距离短,在20公里范围内发生互不感知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概率很低,作为CRAC的指导初衷,并没有一概要求大家平时都守听在这两个频点的倾向。


        HF选择了一些与IARU三区不同的应急呼叫频率,是因为短波主要是远距离通信,其他地方的业余电台很难预料什么时候有灾区电台呼叫。目前14.270等国内常用通信频率上的守听这比较多,通信又不很繁忙,突发灾害时灾区业余电台在这些频点呼叫,信号被捕获的概率较高。如果另设应急呼叫频点,则将分散现有的平时守听力量,不利。因为我国短波业余电台数量少,传播等条件也比较复杂,所以CRAC确实希望平时有更多的业余电台能守听在这些常用频点,以备远方突发灾害时能及时响应。至于国际规划的短波应急呼叫频率,目前国内外守听者极少,国内发生灾害通过国外电台专信解决问题的概率也很低,所以只能用来做备份和参加国际通信用。


        一旦灾区内外已经沟通,实际使用的频率就可以根据情况确定了,灾区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公众移动通信网等渠道通报最新频率应用情况,“规划”就完成任务了,不必再拘泥。


        灾区内部业余电台之间不需要通过随机“呼叫和捕捉”机制沟通的联络,也完全应该按照平时的通信方法,没有必要去占用公用应急呼叫频率。


        至于“演练”,不做为频率规划的对象。应急通信演练从性质上讲属于平时的正常业余电台通信。《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20条的语言特别强调“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也包含应急通信的一些特殊规定不适用于“演练”的意思。前些年有些地方有人以应急通信演练和应急分队的名义,在通信中超越了对业余电台的规定,例如在演练中由无操作证人员(演练单位的非业余爱好者)发射、为其他相关单位传递信息,甚至耍威风,这是要防止的。所以制订推荐频率规划没有针对“演练”的意思。




以上仅供参考和分享。